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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通道业务被判担责!康力电梯二审胜诉 深陷“哈工大系”融资纠纷案的光大信托判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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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21 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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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3-21 21:22:02

  原标题:又见通道业务被判担责!康力电梯二审胜诉,深陷“哈工大系”融资纠纷案的光大信托判赔40% | 局外人

  又见信托通道业务担责案例。

  近日,康力电梯(002379.SZ)发布一则诉讼进展公告称,收到被告光大兴陇信托公司(下称光大信托)判赔金额12,074,524元人民币,可冲减前期已计提的部分信用减值损失。

  就此,光大信托因通道业务被判担责40%的案件结果浮出水面。该案涉及的产品为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大通阳明18号),康力电梯作为投资者购买了3000万元。

  2019年逾期后,康力电梯诉诸法律,将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业资管)、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谦宏公司)、光大信托等告上法庭,在经过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后,最新的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大业资管、谦宏公司被判连带赔偿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光大信托由第一次一审的100%连带赔偿更新为此次40%的连带赔偿。

  继华澳信托因一只非法集资型信托被判赔20%的侵权责任后,该案为信托业又一起通道产品担责的案例,法律人士如何看待该案判决?

  光大信托对此有何回应,是否会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界面新闻就此采访光大信托,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案涉“工大系”资管产品

  界面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该案管辖权相关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该案相关产品整体交易结构为大业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大业资管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大信托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大通阳明18号,该信托财产投资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下称工大高总)所持有的*ST工新(600701.SH,已退市)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后,工大高总回购上述收益权,资管计划实现收益。同时设定股票警戒线、平仓线等相关内容。

  康力电梯诉称,到期后,大业资管到期未能兑付投资款及相关收益,同时声明融资方工大高总、工大高新涉嫌重大违规,且无力回购和支付回购价款。其中工大高总转让的股权收益权的股权6600万股,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大业资管、信托公司所创设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模式存在巨大漏洞,无法实现回购,致受托资产损失。

  康力电梯方面表示,大业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明知未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收益权无法对抗第三人针对目标股权依法主张的任何债权、担保物权等民事权利,既未要求工大高总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又未提示康力公司此类风险可能造成投资本息损失,最终导致受托资产的股权收益权仅为一纸空文,致使受托资产损失。

  康力电梯方面表示,大业公司、信托公司不履行审慎管理义务,怠于行使合同及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放任工大高总一再失信违约、商业信誉严重丧失和履约能力严重恶化的极端状况,大业公司、信托公司毫不作为,直到工大高总完全无能力履行,坐视投资人的投资损失。

  担责比例由100%下调至40%

  由于是管辖权判决,大业公司、光大信托并未就此回应,仅就管辖权提出案件表示应去第一层资管合同约定的上海仲裁委,而不是苏州法院。

  界面新闻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该案的判决书,但康力电梯作为上市公司以公告形式公告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综合康力电梯过往公告,该案管辖权确定在法院。2022年5月,康力电梯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大业公司、光大信托、谦宏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 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即第一次一审判决大业资管、光大信托承担100%连带责任。

  此后,大业资管、光大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8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虎丘法院重审。

  虎丘法院对本案一审发回重审的判决如下:大业资管、谦宏公司被判承担100%连带责任,光大信托就大业资管、谦宏公司第一项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光大信托连带责任下调至40%。

  近期,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康力电梯此次公告称,公司前期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暨账面余额3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二审诉讼判决结果若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将预计冲减前期已计提的部分或全部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公司未来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目前,康力电梯收到光大信托根据判决结果的判赔金额12,074,524 元人民币。针对其他被告剩余未执行款项,康力电梯表示将继续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辗转起诉:仲裁还是法院?

  由于大通阳明18号属于双重嵌套资管合同,第一层合同协议约定在上海仲裁委。投资者就其损失向次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若干投资者均选择在法院起诉。

  界面新闻此前在采访中获悉,2021年2月,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陈某诉大业资管、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案收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获得全案胜诉:被告大业资管、光大信托需赔偿原告陈某投资全部本金损失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该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即大业资管、光大信托承担100%连带责任。

  但随后被告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二审撤销该案原判决发回重审。此后,界面新闻获悉,一审判决该案管辖权应为仲裁。由于仲裁需要另行发起和仲裁保密要求,界面新闻未获知该个人投资者是否发起仲裁或仲裁案件结果。

  同样的管辖权异议也发生在康力电梯这边。界面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康力电梯与光大信托有关侵权责任纠纷案就管辖权异议的判决就有3起。

  第一次,康力电梯起诉大业资管、光大信托,苏州法院裁定应去仲裁解决。

  第二次,康力电梯起诉大业资管、光大信托,光大信托应诉中表示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注:第二层信托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束)或兰州中院(光大信托所在地)管辖。苏州法院裁定兰州中院管辖。送往兰州中院后,康力电梯撤回起诉。

  第三次,康力电梯将销售机构谦宏公司和两位销售人员也列入了被告。这一次,苏州中院驳回了光大信托方面的管辖权异议,认定应在苏州虎丘法院管辖。而后,才有此次被判担责的生效结果。

  对于此次二审中40%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结果,光大有何回应,是否会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3月18日,界面新闻向光大信托方面发去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行业启示

  该案对资产管理行业有什么启示?就该侵权责任纠纷案的管辖权异议和判决结果,界面新闻采访了两位资管领域的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该案件有四点值得关注:

  一是在法院起诉当事人是否适格。若大通阳明18号合同当事人没有被列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有权管辖。

  二是资管案件原则上不支持起诉下一层主体,如果提起对下一层的诉讼,往往要符合上层资管已经清算完毕,或上层合同争议已有判决或裁决等条件。目前,突破资管案件起诉底层相关主体并胜诉的案例非常少。

  三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有较多案例,在本案中基于合同的争议在仲裁或许已有定论。不然,先行诉讼规避基于合同的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就不妥当了。

  四是法院能否判决给期货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他个人认为在资管管理人不作为的前提下,应该判决赔偿给资管计划或许更为妥当。

  上海国师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表示,康力电梯诉光大信托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4年重审中判决光大信托作为通道方在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较原审3000万元全额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但仍突破了传统通道业务“形式免责”的司法惯例。

  江朵表示,该案核心争议在于信托公司作为被动管理方的责任边界。法院认定光大信托虽为通道,但未履行必要的合规义务:包括未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未尽尽职调查职责、未监控资金流向及风险预警措施缺失等,构成过错责任。该案进一步印证司法实践对通道业务“实质过错”的穿透式审查趋势,且责任比例因案件细节差异呈现弹性。

  她表示,此案也揭示了三大司法导向:其一,通道业务中受托人即使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仍需履行法定信义义务,包括合规审查、风险披露及事后风险处置,否则可能因过错比例担责;其二,责任认定从“全有全无”转向“过错比例划分”,反映法院综合考量通道方过错程度。对行业而言,此案警示信托公司需重构通道业务合规框架,强化合同条款设计、履职证据留存及风险隔离机制。其三,作为资管产品的通道业务,非标类的业务已经受到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标准类的业务也要求受托人不能再做甩手掌柜,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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