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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丹化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丹化科技在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丹化科技存档的 “三会” 会议材料中,缺失 2023 年以来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二是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公司未单独制定《关联交易内控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07年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12年制定,上述制度未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更新。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五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丹化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资料显示,丹化科技成立于1994年2月,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煤化工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及其衍生物的技术开发等。截止发稿,公司总市值为28.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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