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和《龙泉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移领办〔2017〕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移综〔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600元/人.年)和经核定的享受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移民人数安排的专项资金,实际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的资金。
第三条 直补资金扶持范围。直补资金扶持范围为经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四条 扶持标准和期限。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20年。
第五条 直补资金发放。每年5月底前,通过乡镇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一次性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第六条 直补对象复核。
1、复核原则。扶持人口坚持属地管理、原核定登记村复核,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严肃政策,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复核范围。直补对象每年核定一次;扶持人口年度复核的范围为上一年12月31日前已核定到户到人并登记在册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经核定后纳入扶持范围。
3、复核时间。直补对象年度复核工作于当年1月初开始,到3月底结束。
4、复核内容。
(1)核减。对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对象进行核减,并取消其扶持待遇,重点对扶持人口中死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职(财政供养)人员、因犯罪服刑人员进行核减。
(2)核增(恢复)。经核定后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对象纳入扶持范围;对因犯罪服刑核减的人员,上一年度前服刑期满的,凭身份证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释放证明,予以恢复。
5、复核程序。各移民村在每年2月10日前对上一年度登记在册的直补对象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后,填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复核情况表,并报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包括经签字盖章后的年度复核情况表及公示照片。乡镇(街道)审核后汇总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工作中心,上报时需附各乡镇(街道)汇总表、各村复核人员名单及公示照片。没有核减(核增)人口的移民村实行零报告制度。年度复核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对乡镇(街道)、村两级审核中发现错核漏核对象、群众反映的问题,应重新进行复核上报。
第七条 各移民村要对上报的直补对象复核结果负责,要及时掌握直补对象的动态信息,切实做到应核尽核,对应核未核导致多发放的直补资金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对上报的年度直补对象复核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与社保、民政等部门信息比对,确保年度直补对象复核的准确性。
第九条 市移民工作中心汇总后,对上报的复核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后于3月底前报丽水市移民服务中心。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每年的直补对象复核资料进行归档,确保年度复核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龙泉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 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 号)、《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 发包 管理办法(试行)》(龙公管办〔2021〕3 号)、《关于印发简化农村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龙公管办〔2020〕2号)、《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龙泉市本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水库移民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二)市移民工作中心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项目计划下达、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所有移民扶持项目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内容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四)移民村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自验,对项目实施的内容和财务核算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标准
第五条 扶持范围: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本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六条 扶持内容: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基本口粮田、水利、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相关基础配套建设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级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技能培训、扶贫救助、种养殖业、农家乐(民宿)、电子商务、来料加工等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第七条 扶持类型及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助推全体移民走共同富裕道路。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进行分配。按照移民后扶人数划分档次和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档次
移民村后期扶持人数(人)
补助标准
一
1-100(含小库村和跨库村)
≦8万/年
二
101-500(含)
≦12万/年
三
500以上
≦16万/年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单项工程项目申报立项额度一般不得低于30万元。其中移民后扶持人数在1-500的行政村,三年至五年整合安排一个项目,移民后期扶持人数500以上的行政村,两年至五年整合安排一个项目。其中受益面广且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每年每村最多可增加补助资金3万元,补助项目控制在当年安排项目总数的20%以内。
(二)按项目竞争性立项进行分配。按省下达预算资金总额30%左右用于竞争性项目扶持。上年度计划项目未开工建设的移民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责任问题的移民村不得参与竞争项目扶持。具体项目竞争办法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另行制定。
(三)按其他因素统筹进行分配。科学统筹用于应急维稳、精准扶持、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和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采取“一事一议”办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移民扶持项目申报前需确定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村的村委会或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的,项目责任主体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街道)或其他合法组织,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项目产生的收益与产权归联建村所有,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施工进度、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安全和管护负总责。项目责任主体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 项目申报:每年 6月底前,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市移民工作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的政策要求,以纸质形式上报《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市移民工作中心,同时在市级项目储备库(龙财通)中申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前期资料。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相关材料。
(二)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等。
(1)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没有前置审批(核准)要求的其他项目由市移民工作中心核准。
(2)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如房屋、桥梁、大型防洪堤、等级公路等项目,按行业规范要求提供。
(3)没有前置审批(核准)要求的项目可只编报项目建议书。
(4)移民培训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三)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由项目责任主体出具申请报告,报告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四)公示材料。将拟申报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如有异议,必须对相关事实核实后再进行重新公示。项目申报主体要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拍照存档。项目涉及多个移民村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将拟申报项目在所涉及的多个移民村进行公示。
(五)申报项目实施前相关照片。
(六)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集体经济)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
(一)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移民工作中心,不符合的予以退回或者不通过。
(二)市移民工作中心审核:市移民工作中心对乡镇(街道)审核通过的项目,将组织人员赴现场实地查勘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应以PDF格式上传前期申报资料至【龙财通】系统中相对应项目的“附件材料”处,待受理立项。
(三)财政局审核:根据市移民工作中心审核通过提交的项目,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及政策工作重点进行审核。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立项、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经丽水市移民服务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备案后的项目计划按照批准立项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移民工作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至有关乡镇(街道)。项目计划须明确项目名称、实施责任主体、建设内容、补助金额、项目绩效等内容。同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上传项目资料至【龙财通】系统中,实行项目各环节数字化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所在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应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龙泉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市移民工作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水库移民项目资金和扶持项目进行检查监管。项目责任主体为移民行政村的小额工程类项目,参照《龙泉市小额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龙公管办【2018】1号)、《关于印发简化农村小额建设项目发包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龙公管办【2020】2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结算审核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项目施工单位须根据施工合同和设计要求及时组织施工,项目一般应在当年 10月底前完成。无特殊情况移民项目计划下达1年后仍未实施的,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并视情况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三年的项目扶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主体根据施工合同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项目责任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向市移民工作中心提出申请复核。市移民工作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和验收(项目验收单)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经现场核实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形成文件计划上报,市移民工作中心和市财政审批后报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重新备案。
第五章 资金支付、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将项目资料报市移民工作中心审核,资金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工作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报账。水库移民项目资金实行乡镇(街道)报账制,报账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资料:包括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项目发包备案表、发包结果备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开工申请、验收报告(验收单)、复核单、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结算审核报告及项目施工前后对比图片、移民技能培训等相关资料。(二)财务资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项目承建方开具给项目责任主体的税务发票等合法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 项目经结算审核后,下达的项目资金大于结算审核数的余额,属于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省移民办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际投资大于下达的项目资金的,所需资金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解决,市移民工作中心不再进行二次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项目计划的;
(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四)违反项目扶持相关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有关基础设施及生产开发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明晰产权,做好资产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建设单位对设施的使用、运维、安全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项目报账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移民工作中心需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 1 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丽水市移民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一库两清单”管理,项目责任主体、乡镇(街道)、移民工作中心、财政局按各自承担的职责及时将各环节的佐证材料上传或录入【龙财通】系统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移民工作中心、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大项目公开公示的力度。移民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的对象和补助的项目,在农民信箱、市政府服务网、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在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明确项目资金扶持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资产交接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移民工作中心、市财政局、乡镇(街道)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做好移民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水库移民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移民工作中心、乡镇(街道)、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在各项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严重予以通报,并在1-3年内取消其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市移民工作中心、市财政局、乡镇(街道)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当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泉市移民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龙泉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龙移办﹝2018﹞ 42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pdf
27号附件(1-2,4-9).xls
27号附件3:龙泉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承诺书.docx
有话要说...